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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万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李某某,男,6岁,汉族现住洮南市。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3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某甲,男,3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丙,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