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黄国华、李雪莲、董小兵、韩水香、张付祥、杨金香、张志平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黄国华,李雪莲,董小兵,韩水香,张付祥,杨金香,张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黄国华,男,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雪莲,女,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董小兵,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韩水香,女,汉族,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付祥,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金香,女,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志平,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国华、李雪莲、董小兵、韩水香、张付祥、杨金香、张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国华、李雪莲、董小兵、韩水香、张付祥、杨金香、张志平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