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宁与都江堰市珠峰陶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都江堰市珠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宁,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珠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火车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敏,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宁申请执行都江堰市珠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2712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案与本院正在执行的本院(2012)都江执字第654号成都民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珠峰陶瓷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因此应将本案并入本院(2012)都江执字第654号成都民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珠峰陶瓷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352号执行案件并入本院(2012)都江执字第654号成都民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珠峰陶瓷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3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世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