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龚XX、杨XX等与方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XX,杨XX,方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龚XX。原告杨XX。被告方XX。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X、杨XX诉被告方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XX、杨XX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XX、杨XX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龚XX、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XX、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48元,减半收取12024元,由原告龚XX、杨XX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孟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