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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曙霞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曙霞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878号申请人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微。被申请人温州市曙霞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美俊。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3766号原告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曙霞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温州市曙霞包装有限公司开户于鹿城农商银行黎明支行账户(账号为:20×××88)中的存款人民币3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XX康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州市曙霞包装有限公司开户于鹿城农商银行黎明支行账户(账号为:20×××88)中的存款人民币37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