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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道群与唐道群、唐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道群,唐道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96号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申成,系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溢水支行行长。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朱名彬,系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唐道群,农民。被告唐道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道群、唐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萌萌附例: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