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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0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鄯善县新恒泰石业有限公司与新疆诚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鄯善县新恒泰石业有限公司,新疆诚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1707号原告:鄯善县新恒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晓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红,该公司职员。被告:新疆诚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亚细亚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鄯善县新恒泰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诚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鄯善县新恒泰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鄯善县新恒泰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2元,由原告鄯善县新恒泰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