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薛连生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安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柳卫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连生,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安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柳卫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薛连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原坤,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安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安子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负责人薛兵,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柳卫东,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唐月琴,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第三人柳卫东之妻。本院受理原告薛连生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安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柳卫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薛连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薛连生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强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人民陪审员 曹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