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娟与赵莲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赵娟,女,生于1981年1月20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人赵娟要求宣告赵莲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赵莲英,女,生于1942年1月30日,汉族,济南市文化用品总公司远达文具店退休工人,住济南市。被申请人赵莲英系申请人赵娟之养母。申请人赵娟述称,被申请人赵莲英有数十年高血压及心脏病史,2014年6月26日突发脑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脑动脉瘤,于同年6月30日在山东省立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并发脑血管痉挛、大面积脑梗塞、下肢深静脉血栓,造成右侧身体行动受限,出院后近4个月无法下床活动,大小便无法控制,意识模糊,语无伦次,最初无法辨认家人,术后三个月左右基本能��识家人,后来又住过数次医院,自2014年10月10日后赵莲英处于半自理状态,现在经常下午记不起上午发生的事情,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认定赵莲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赵娟系被申请人赵莲英之养女,赵莲英现离异,其父母均已过世,赵莲英无其他子女。2014年6月27日,赵莲英因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多发动脉瘤等入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22天。案件审理中,本院对被申请人赵莲英进行询问,其本人神智清楚,思路清晰,意思表达准确,可以准确说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对赵娟的收养等情况。其本人称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意对其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调查,赵莲英的弟弟赵某甲、妹妹赵某乙对赵莲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表示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赵莲英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并明确不同意对其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人赵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赵莲英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娟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肖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