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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与邵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邵某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828号原告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振岩,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冬梅,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忠,农村居民。原告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邵某忠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邵某忠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邵某忠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