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与邵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邵某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828号原告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振岩,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冬梅,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忠,农村居民。原告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邵某忠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邵某忠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邵某忠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青岛农力源农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