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代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彬,代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彬,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XX,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古商初字第27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代XX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古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孟凡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