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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代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彬,代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彬,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XX,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古商初字第27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代XX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古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孟凡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