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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金停与韩林林、曹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韩林林,曹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109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韩林林,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曹玉明,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韩林林、曹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莹撤诉申请原告李金亭诉被告韩林林、曹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金亭申请撤诉,请批准。申请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