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位长春与于永杰、青岛文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323号原告位长春。委托代理人贾志艳,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永杰。被告青岛文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南庄村埠惜路309号。法定代表人卢光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孝清,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66号。负责人栾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成,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位长春与被告于永杰、青岛文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位长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位长春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云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