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百超与刘伟、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百超,刘伟,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王百超,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刘家馆镇刘家馆村一组,农民。身份证号220322198810052956被告刘伟,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林海镇大门丁村三组。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百超诉被告刘伟、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百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百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另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