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刘某某,女,49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隋某某,男,51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开荣助理审判员 马骁骁人民陪审员 韩庆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