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向宇与柒玖芭婚纱影楼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宇,柒玖芭婚纱影楼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715号原告:向宇,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柒玖芭婚纱影楼,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王丽秋,系该影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宇诉被告柒玖芭婚纱影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柒玖芭婚纱影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柒玖芭婚纱影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宇承担。审判员 马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