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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亮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31号罪犯陈亮,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共同赔偿人民币19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85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亮于2010年8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其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刑数额高,履行低,本次仅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悔罪表现较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