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严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严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林汉华,岑溪市岑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严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2015年10月28日,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振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