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执监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袁刚与淄博昊俊哲建筑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刚,淄博昊俊哲建筑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监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袁刚。被执行人淄博昊俊哲建筑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309国道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闫昶静,经理。袁刚与淄博昊俊哲建筑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以(2014)周执字第52号立案执行。因该案久执未结,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13)第50号裁决一案,指定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13)第50号裁决一案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王 霞审 判 员 赵盛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