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孝明因与被告陈宏、周仁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098号原告吴孝明,干部。被告陈宏,干部。被告周仁举,教师。原告吴孝明因与被告陈宏、周仁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孝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长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