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56年6月1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某某,女,生于1967年10月30日,汉族,农民。杨某某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犍为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徐某某应当给付杨某某经济帮助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2)犍为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