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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胜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胜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46-1号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仁光。委托代理人赵飞。被告深圳市永胜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镇(兼)书 记 员 陈   颖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