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程光辉与孙益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辉,孙益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42号原告:程光辉,男,汉族,1952年1月9日出生,住南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益龙,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辉与被告孙益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平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