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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玉海与马志伟、褚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玉海,马志伟,褚庆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管字第20号原告潘玉海,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马志伟,男,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褚庆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潘玉海诉被告马志伟、褚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马志伟、褚庆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马志伟住所地在甘肃省甘谷县、褚庆伟也常年在甘谷县务工,均不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马志伟、褚庆伟户籍住址分别为甘肃省甘谷县、河南省淮阳县,被告马志伟、褚庆伟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志伟、褚庆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振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