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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新霞与李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霞,李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93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朋,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霞与被执行人李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到庭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现已将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风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