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新霞与李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霞,李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93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朋,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霞与被执行人李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到庭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现已将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风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