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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明军与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军,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孙明军,男。被告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16729-6。法定代表人孙启卉,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明军诉被告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物流公司。2015年6月底,原告有一批“圣象”地板需要从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运至山东省青州市,就从网上搜索到被告可以进行该项目业务。原告遂与被告位于青岛市的货运部联系,双方口头约定了运输的货物即地板、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收货方式等,运单号为1506240****。2015年6月27日,货物运至山东省青州市,原告去被告位于青州市海岱北路大华摩配城最南头院里的货运部取货时,发现该批货物中5包货物与1盏射灯发生损坏,原告未提货。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货损赔偿问题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地板损失4158元、运费188元、律师费654元,共计5000元。被告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要求赔付的价格太高,律师费也不应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明军系“圣象”地板青州代理商。2015年6月24日,原告自青岛圣象地板公司购买一批地板,其中,实木地板十四件,每件2.02平方米,每平方米215元,共计6080.2元;强化地板三十二件,每件1.84平方米,每平方米114元,共计6712.33元;射灯一箱共五十二件,每件200元,共计10400元;以上货物共计23192.52元。同日,原告委托被告将以上货物自山东省青岛市运至山东省青州市,运费188元。2015年6月27日,原告到被告位于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大华摩配城最南头院里的货运部取货时,因实木地板损坏两件未提货,价值868.6元;强化地板三件损坏未提货,价值629.28元;射灯一个损坏未提货,价值200元;以上共计1697.88元的货物,因货物损坏,原告未提货。同时查明:原告在提货时已支付188元运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流签收单、打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则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现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出现损坏,给托运人造成损失,按照上述规定,承运人应当予以赔付。原告陈述称,损失的货物是以1697.88元的价格买的,但出卖价值为4158元,应当按4158元赔偿,运费188元也应退还。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应按卖出时价格赔偿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按原告购买时价值予以赔偿。原告主张退还188元运费亦不符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应支付654元律师费,因双方合同中对此并未约定,且原告未提供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孙明军货物损失1697.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孙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明军负担30元,被告山东广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两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钰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郇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