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7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调兵山市某小区。被告:周某某,男,19XX年1X月2X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冯江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