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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7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调兵山市某小区。被告:周某某,男,19XX年1X月2X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冯江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