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武宏坤与李巧珍、王瑞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武宏坤。被执行人李巧珍。被执行人王瑞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制作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瑞卿名下位于冀州市阿卡利亚湾住宅小区的6号楼1单元1501室的房产变更至武宏坤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