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永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588号原告黄浜。委托代理人黄新章。被告朱永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浜诉被告朱永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宏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