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高邑县凤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宿晓鹏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邑县凤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宿晓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1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邑县凤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荣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晓鹏。委托代理人杨恩惠,高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俊霞,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邑县凤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邑县凤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邑县凤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