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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恢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志银与来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银,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来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王道琼,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银与被执行人来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债务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5日作出(1997)来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来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志银人民币9000元和利息(月利率15‰,自1994年10月7日算起至还款时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来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5年10月28日付本金9000元的利息23490元,诉讼费8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5日作出(1997)来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