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瞿丽华与梅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丽华,梅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84号原告:瞿丽华。被告:梅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丽华诉被告梅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丽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銮人民陪审员 施长挺人民陪审员 林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