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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瞿丽华与梅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丽华,梅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784号原告:瞿丽华。被告:梅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丽华诉被告梅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丽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銮人民陪审员  施长挺人民陪审员  林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