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道炜与锦江区香满钵小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道炜,锦江区香满钵小炒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林道炜,男,出生于1977年1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锦江区香满钵小炒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经营者姜江,男,出生于1984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东风路***号附*单元*楼*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道炜与被告锦江区香满钵小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锦江区香满钵小炒店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林道炜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林道炜无正当理由未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林道炜负担44元。审 判 长 郭 莉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