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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方辰与孙淑清、李蕊英、李蕊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辰,孙淑清,李蕊英,李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方辰,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孙淑清,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蕊英,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蕊香,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方辰与被执行人孙淑清、李蕊英、李蕊香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四平市住建局房屋市场管理中心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光明小区2号楼6单元3层,面积53.5平方米(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0521**号)的房屋更名过户到李方辰名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