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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书春与唐山市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宝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书春,唐山市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宝强,岳文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873号原告:吕书春。被告:唐山市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军,公司总经理。被告:申宝强。被告:岳文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书春与被告唐山市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宝强、岳文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永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吕书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素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