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吕书春与唐山市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宝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书春,唐山市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宝强,岳文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873号原告:吕书春。被告:唐山市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军,公司总经理。被告:申宝强。被告:岳文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书春与被告唐山市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宝强、岳文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永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吕书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素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