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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汪勇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62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勇,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199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5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逮捕。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铜法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汪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珣、代理检察员龙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汪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汪勇表示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汪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勇撤回上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胡东平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江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