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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531号原告郭某甲。法定代理人肖志红,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郭某甲母亲。被告郭某乙。委托代理人白兰海、严志金,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翠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