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密执字第6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卢跃峰诉周新建、马振邦、马渭溱、李书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跃峰,周新建,马振邦,马渭溱,李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43-7号申请执行人卢跃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新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振邦,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渭溱,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书昌,男,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卢跃峰诉周新建、马振邦、马渭溱、李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马渭溱所有的位于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六期)28号楼2单元2层15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0701029656),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本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1121560元接受该房产。另查明,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该带有他项权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渭溱所有的位于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六期)28号楼2单元2层15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0701029656,银行享有他项权)作价11215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卢跃峰抵偿本案相应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卢跃峰在偿还银行享有的优先款项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渭溱所有的位于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六期)28号楼2单元2层15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070102965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