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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韦某、莫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女,1982年4月24日生,壮族,广西融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莫某,男,1978年11月10日生,壮族,广西武宣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韦某与莫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鱼民初(一)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韦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某无法联系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韦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韦某申请执行莫某(2015)鱼执字第784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莫某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