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欧派厨柜经营部与于安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欧派厨柜经营部,于安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734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欧派厨柜经营部,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孙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柏卫东,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士江,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安岐,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方志斌,住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37号2-3。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欧派厨柜经营部与被告于安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欧派厨柜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杨诚诚审 判 员 王梦意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