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其昌与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岳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昌,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岳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357号原告:吴其昌。委托代理人:李建英。被告: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岳霆。被告:项岳霆。原告吴其昌与被告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岳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其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其昌借款本金2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240000元,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项岳霆对被告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项岳霆作为甲方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吴其昌作为乙方分别于2013年2月5日、同年2月9日、同年5月12日签订了投资协议书三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投资的金额分别为70万元、130万元、40万元,同时均约定甲方法定代表人同意为乙方在甲方的投资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2月5日、同年2月9日的投资协议书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利息为三年期100%回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第一年到期甲方支付乙方12%的利息、第二年到期后甲方支付给乙方12%的利息、第三年到期后甲方归还乙方本金及余下的76%的利息。2013年2月5日的投资协议另约定之前借款200000元一并转入该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款中。2013年5月12日的投资协议书约定年利息为24%。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2月5日、2013年2月9日通过其妻子李建英转账给被告项岳霆500000元、1300000元。2013年5月12日,原告转账给被告项岳霆400000元。交付上述款项后,被告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按2013年2月5日的投资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第一年利息84000元,按2013年2月9日的投资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第一年利息156000元,按2013年5月12日的投资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8月11日止,对本金2400000元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其昌借款本金2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240000元,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项岳霆对被告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8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岳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521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