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炳章与乔如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章,乔如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95-1号申请执行人:王炳章。被执行人:乔如豹。王炳章申请执行乔如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452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乔如豹银行存款104520元。因乔如豹不服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检察院已经受理。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执行回转,经征求王炳章意见,同意案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