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法定代理人董某。被执行人:李某丙,(大沂路与昌盛街交汇路口南159号路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被执行人李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城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全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