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杜素娣与李凤琴、孙国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素娣,李凤琴,孙国兴,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40号原告:杜素娣。被告:李凤琴。被告:孙国兴。被告: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四院东邻尚城国际2栋19层1912室。法定代表人:孙国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素娣与被告李凤琴、孙国兴、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凤琴、孙国兴、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3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凤琴、孙国兴、衡水民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存款3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