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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4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友平、张福奎等与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平,张福奎,张福珍,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608号原告张友平。原告张福奎。原告张福珍。委托代理人栾聪聪,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钊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平、张福奎、张福珍诉被告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友平、张福奎、张福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友平、张福奎、张福珍撤回对浙江红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友平、张福奎、张福珍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