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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中刑减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小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390号罪犯陈小东,男,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七日作出��2011)哈中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小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五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二○三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五年三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三年下半年、二○一四年度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二○一四年二月、五月、九月、十月、二○一五年四月、��月获季度表扬六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二○三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