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别力克拜努尔道列提与尼勒克县克令乡克令小学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别力克拜·努尔道列,尼勒克县克令乡克令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5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别力克拜·努尔道列提,男,哈萨克族,1976年8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籍贯新疆尼勒克县,牧民,现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委托代理人:杨智勇,伊宁市公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尼勒克县克令乡克令小学.法定代表人:罗海燕,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别力克拜·努尔道列提因与被申请人尼勒克县克令乡克令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15)伊州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别力克拜·努尔道列提申请再审称,其与尼勒克县克令乡克令小学2010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300元,该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故请求予以再审判令尼勒克县克令乡克令小学支付其打工3年应当发放的最低工资14270元、加班工资40590元、法定节假日工资2178元,共计49984元。本院认为,别力克拜·努尔道列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 耘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马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