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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仕安与被执行人赵文章、李军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安,赵文章,李军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张仕安,男,1962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赵文章,男1961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李军臣,男,1980年1月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丘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丘调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文章、李军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调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奕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华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