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仕安与被执行人赵文章、李军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安,赵文章,李军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张仕安,男,1962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赵文章,男1961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李军臣,男,1980年1月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丘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丘调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文章、李军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调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奕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华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