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照宇与邵文斌、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22号原告:王照宇。被告:邵文斌。被告:刘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宇为与被告邵文斌、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华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