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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小叶与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叶,黄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310号原告:张小叶。被告:黄小燕。原告张小叶与被告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小燕归还借款990000元,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本金890000元的利息;并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本金100000元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小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8日,被告黄小燕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2月19日、3月20日、4月28日,被告又出具借条三份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40000元和200000元,均约定月利率1.5%,按月结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1月21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此后,被告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了其中890000元的利息至2015年3月17日止,其余借款利息未支付。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未能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小叶借款990000元,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其中890000元的利息;并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100000元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8元,由被告黄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旭贞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人民陪审员  樊伟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楼洪利